中华⼈⺠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2⽉24⽇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总理 李强
2026年3⽉12⽇
国务院关于修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增加⼀款,作为第⼆款:“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业协会商会的⾏业管理部⻔。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
⼆、将第⼆⼗条修改为:“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作,⾏业管理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关的活动。”
三、第⼆⼗⼀条增加⼀款,作为第三款:“⾏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业协会商会难以⾃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四、将第⼆⼗⼆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条第⼀款中的“予以撤销登记”修改为“吊销登记证书”。
第⼀款增加⼀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管理不⼒导致运转失灵的”。
第⼀款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将第三⼗⼀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七、将第三⼗三条第⼆款中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将第三⼗四条中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6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障公⺠的结社⾃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明、精神⽂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安全和⺠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涉。
第六条 国务院⺠政部⻔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政部⻔是本级⼈⺠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有关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 ⽅各级⼈⺠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第⼆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作。
第三章 成⽴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条 成⽴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作⼈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地⽅性的社会团体和跨⾏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
(六)有独⽴承担⺠事责任的能⼒。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件: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权证明;
(四)发起⼈和拟任负责⼈的基本情况、⾝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到本条例第⼗⼀条所列全部有效⽂件之⽇起60 ⽇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活动资⾦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在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的;
(三)发起⼈、拟任负责⼈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事⾏为能⼒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机构的产⽣程序;
(五)负责⼈的条件和产⽣、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程序和终⽌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批准成⽴之⽇起即具有法⼈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批准成⽴之⽇起6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件,申领《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件之⽇起30⽇内发给《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
第⼗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银⾏账⼾。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机构不得再设⽴分⽀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解散的;
(三)分⽴、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的。
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业协会商会的⾏业管理部⻔。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业协会商会,
可以要求终⽌。
第⼆⼗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作,⾏业管理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关的活动。
第⼆⼗⼀条 社会团体应当⾃清算结束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业协会商会难以⾃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变更、注销相关⾏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第⼆⼗⼆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社会团体成⽴、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变更、注销的登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为给予⾏政处罚。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必须⽤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资助⼈约定的期限、⽅式和合法⽤途使⽤。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作⼈员的⼯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第⼆⼗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财务审计。
第⼆⼗⼋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年度的⼯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登记⼿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之⽇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印章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内部管理不⼒导致运转失灵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设⽴分⽀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侵占、私分、挪⽤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筹集资⾦或者接受、使⽤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第三⼗⼆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以社会团体名义进⾏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管理部⻔及有关机关的⼯作⼈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五条 《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政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
第三⼗六条 本条例施⾏前已经成⽴的社会团体,应当⾃本条例施⾏之⽇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七条 本条例⾃发布之⽇起施⾏。1989年10⽉25⽇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